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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常态下核电公众沟通的思考与探索_1驱动马达

2022-09-06
新常态下核电公众沟通的思考与探索
4月召开的第20届太平洋核能大会专门开设了公众接受与核能知识管理论坛。论坛上,太平洋核理事会主席、法国核学会秘书长、美国核学会主席、加拿大核协会主席、国际原子能机构代表等十位嘉宾就公众接受等进行了充分交


4月召开的第20届太平洋核能大会专门开设了公众接受与核能知识管理论坛。论坛上,太平洋核理事会主席、法国核学会秘书长、美国核学会主席、加拿大核协会主席、国际原子能机构代表等十位嘉宾就公众接受等进行了充分交流与探讨。中国核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公众沟通经理左跃作为嘉宾出席论坛,其围绕公众沟通对核能发展的重要意义、世界核能公众沟通现状及我国核电公众沟通形势等进行了发言。

核电发展面临接受公众考验的“新常态”

核电作为改善大气环境、提供能源支撑和调整能源结构的重要支柱,近年来再次迈入一个发展速度较快、发展规模较大的新阶段。积极推进核电建设、推动核电出口,是我国重要的能源战略,也是国家“一带一路”建设倡议和“走出去”战略的良好实践,更是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的生动实践,对于满足经济社会发展不断增长的能源需求,实现能源、经济和生态环境协调发展,提升我国国际影响力、综合经济实力和持续发展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与此同时,随着公众参与社会公共事务管理的意识逐渐增强,加之媒体多元化发展和互联网的普及,核电发展面临接受公众考验的“新常态”。国家对维护公众在重大项目中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也愈加重视,公众意见已成为核电项目能否落地的决定性因素之一。即使中国核电有着30多年的安全发展经验,但焊割炬许多公众依旧对核电了解不深,甚至存有误解。近年来发生的诸如江西彭泽核电项目引发对内陆核电质疑的舆论事件,为核电发展敲响了警钟,揭示出我们在公众沟通工作方面还存在缺失。而在核电项目的决策和实施过程中,只有积极搭建政府、公众、企业、社会团体等多方对话的平台,做好公众沟通,赢得公众支持,才能为核电健康快速持续发展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经过近些年的不断探索和积累,我国核电公众沟通已摸索出了一些适合国情的方式方法,配线槽建立了一些具有地方特点的平台阵地,取得了一些成功的经验。但是,我国核电公众沟通与核电本身发展的速度还不匹配,公众沟通工作滞后于核电发展,社会公众对于核能的认识和了解有限,部分公众心存疑虑,在核电公众沟通方面开展的工作还远远不够。日本福岛核事故后,有关机构针对我国核能知识的普及情况进行了调查,结果显示:88.7%的人认为核能“有潜在危险,需谨慎利用”。影响公众对核电接受度的因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对安全的质疑。核电是公认的经济、清洁、具有广阔发展前景的能源,是解决全球的能源安全、减少有害气体排放、应对气候变化挑战的重要措施。然而,对于普通公众来说,对核电的关注,不是能够提供多少电力、能够减轻多少环境压力、能够给地方创造多少税收,而是核电是否安全、会不会发生事故、会给百姓的生活安全带来多少影响。目前核电站发生可能释放大量放射性物质的极限事故的概率可以控制在10-4/堆年至10-6/堆年,但在公众心中,“概率很小”与“概率为零”是两回事。如日本福岛事故、前苏联切尔诺贝利事故带来的环境影响是全球性的。

对信息的获取。当前,公众信息来源很广泛,除电视、报纸、广播等传统媒体外,网络已成为普通民众获取信息的主要方式之一。但是,由于核的特殊性,公众获得的核电方面的信息非常有限。有研究结果表明,当人们缺乏明晰的背景信息、未形成固定的观点时,很容易被一些表面信息所左右。公众的直观判断,容易受到外界环境影响,开关元件具有主观和非理性的特征,这使得其中的负面信息很容易被强化和放大,从而在公众心中形成一种对核的恐惧和抵触情绪。

对权威机构的信任。当公众对权威机构相当信任的时候,他们很少会质疑权威机构的核电政策,核能公众接受性良好。像法国的核电占总发电量的75%左右,核电发展得到大部分公众长期的支持。但权威机构的公信力不够的时候,百姓就会产生质疑,特别是发生核事故后,这种信任感急剧下降。日本福岛事故后的调查表明,公众对核能的接受性明显下降。而发生在我国江门的核燃料产业园事件,就是一个很好的警示,通过调查关注点对比显示,公众质疑政府对该项目审批过程的人员比例就超过了41%。

除以上因素外,知识水平、生活背景、世界观、价值观、性别、经济地位、职业等因素均会不同程度地影响公众对核电的接受度。

世界核电公众沟通特点带来的启示

经过长期实践和积累,国际上一些核能发展大国已经形成了较为完善的法律制度体系以及相对成熟的经验,能够为我国的核电公众沟通工作提供良好的借鉴,其主要特点为:

一是法律法规体系健全,公众沟通工作有法可依。各国公众沟通的法律体系构架包括原子能法、环境法、信息公开法以及根据法律制定的相关条例。比如法国共有4项法律,分别是《环境法典》、《核领域透明与安全法》、《行政关系中公民权利法》、《行政不锈钢管关系与公众关系法》。

二是注重公民知情权,通过立法明确公众获取核电信息的权利,并在实践中积极保障公民知情权。比如法国成立了“核安全透明高级信息委员会”(咨询机构)和“地方信息委员会”。高级委员会负责协调全国公众沟通工作,提出存在问题以及改善措施。地方信息委员会依据核电厂分布建立,负责监督、督促核电厂信息公开工作并向公众传播信息公开内容。

三是核电公众沟通的范围较广,透明度高。总体来说,凡是与公众健康、安全、环境影响有关的信息以及公众最为关心的信息,都会作为公众沟通的内容,大致包含了国家法律法规、政府决策和政令、应急措施、安全保障与环境保护措施、辐射防护以及辐射环境监测等方面的内容。除此之外,美国还在法律中明确规定了不予以公开的信息范围。

我国核电公众沟通亟待推进

相较国际核发达国家而言,我国核电公众沟通工作虽然正在不断得到各方重视,但仍然亟待推进。一方面,国内公众对于核电运营、管理方面知之甚少,谈及“核”较为恐惧,对核电厂建设项目具有抵触和反对心理,缺乏对我国核电监管机构的有效信任,阻碍了核电事业的向前发展。另一方面,公众希望了解与自身健康、安全密切相关的辐射环境监测数据。为此笔者建议:

1.增强科普宣传的整体性。结合核电公众科普宣传工作的现状及问题,核电公众科普宣传可以以“整合资源、突出重点、板块统筹,基层互动”作为指导原则,围绕机制统一化、产品标准化、传播广泛化、受众精细化四个方面,着力建设一支高素质的队伍、一套灵活的工作机制、一批科普宣传示范基地,进一步完善核电各单位科普宣传网络,有序推进核电企业科普宣传工作统筹运作,提高社会公众对核电的认同感和接受度,为核电安全高效发展提供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2.提升信息公开的透明度。目前国家核安全局、各核电厂已经通过官方网站进行了一些信息公开和发布工作,但是整体而言,所涉及内容较为专业,公众难以从中获取有效信息。环境辐射监测信息是公众最为迫切希望了解到的,公布环境辐射监测数据是在一些舆情事件中避免谣言的最佳方式。如果能将监测数据纳入常态化工作,及时发布电厂周边辐射环境监测数据,将能够有效获取公众信任,减少对于核电建设的恐惧。此外,核安全监管信息的公开、透明,让公众了解监管工作流程,也有利于增强公众对于我国核电的信任。

3.加强公众参与的有效性。目前,核电项目的公众参与,正由核电相关领域的专家和政府监管机构层面的直接参与,逐步走向核电厂址周围的利益直接相关的一般公众群体的参与。由于核电知识科普宣传工作基础的薄弱,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的敏感性和特殊性,使得公众参与活动难以有效组织和实施。客观、实际地开展公众沟通,加强公众沟通的有效性,做好对公众调查对象的分析和调查内容与方式的确认是关键问题所在。(左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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